【精品文档】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迷局与立法改进(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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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迷局与立法改进关键词:建设工程/劳动关系/立法改进内容提要: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普遍存在,违法用工现象极为严重,建筑质量堪忧。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或层层分包,甚至将工程承包给个人的情形下,建设工人的劳动关系变得模糊不清,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虽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使本来模糊不清的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立法只有明确建设工人的雇主,并规定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方与雇主承担连带用工责任,方可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塌桥事故不断,楼歪歪触目惊心,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仅桥梁垮塌而言,2011年7月21日羊城晚报报道,内地
2、9天内发生4座桥梁垮塌1座桥梁倾斜。7月11日,江苏盐城通榆河桥坍塌;12日,武汉黄陂一高架桥引桥严重开裂,并向两边倾斜;14日,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倒塌;15日,杭州钱江三桥引桥坍塌。2011年8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海南省万宁市加神公路上正在加固的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伤亡人员均为正在施工作业的工人。据报道,该项目未经招投标,万宁公路分局确定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景德镇公司)为施工单位,而据受伤的工人告诉记者,自己虽然是水泥工,但没有这一建筑职业技能类证书,两个遇难的工友也没有建筑职业技能类证书,施工单位并不是景德镇公司,让他来做水泥工的是林姓包工
3、头,自己平常做工时都没有戴安全头盔。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施工方违规施工所致。另据报道,东北一重要铁路工程出现“骗子承包厨子施工”。吉林省白山市的靖宇县和抚松县境内一段总价值23亿元铁路工程,被分包给一家“冒牌”公司。项目的施工工头为做过厨师、“完全不懂建桥”的包工头。消息中称,曾做过厨师、开过饭店的农民工吕天博对建桥一窍不通,然而,2010年7月,吕天博却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项目施工中,本应浇筑混凝土的桥墩,在工程监理的眼皮底下,被偷工减料投入大量石块,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1O从以上案例不难看此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在我国建筑领域普遍存在,严重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建设市
4、场秩序,导致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频发,建设工程质量堪忧。二、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用工情形及法律规定从上述案例可见,景德镇公司为合同施工单位,但其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了其他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林姓包工头,林姓包工头联系工人进行了施工。可见,合同施工单位及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并未直接招用施工工人,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对施工工人的培训和管理,而正如媒体所报道的,受伤工人不仅不知道雇佣他的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甚至连雇佣他的施工单位的名称都不清楚,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被割裂开来,劳动关系严重扭曲。可以说,万宁大桥的坍塌是违规施工,毋宁说是违法用工一一坍塌的劳动关系最终导致了大桥
5、的坍塌。首先,在劳动关系的缔结环节,既无招聘录用程序,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本应清晰的劳动关系模糊化,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等。从本案案情可以看此真正的用人单位“隐身”了,而林姓包工头扮演了用人单位的影子角色,法律不厌其烦规定的“用
6、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用人单位的迷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而劳动合同这一证明和维系劳动关系运转的重要媒介也不过成了“水中月”和“镜中花”。其次,在劳动关系的运转环节,用人单位的迷失和劳动关系的模糊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义务被规避,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诸多权利,如休息休假权(劳动法第36条一45条)、劳动报酬权(劳动法第46条一51条)、劳动安全卫生权(劳动法52条一57条规定)、职业培训权(劳动法第66条一69条)、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第70条一76条)、甚至劳动争议权等等,也因劳动关系链条中“用人单位”的迷失而变得模糊不清,进而导致劳动者“权利迷失”,劳动者维权之路因劳动关系迷局而
7、更加曲折。而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用人单位的迷失和劳动关系的模糊也导致其难以对员工进行劳动培训和劳动管理,只能从劳动过程控制转向劳动成果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在于细节,建设工程的质量在于过程控制。如果建设工程忽略了对劳动者的建筑职业技能资格要求和劳动技能培训I、劳动安全培训以及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无异于釜底抽薪,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在劳动关系的终止环节,因劳动关系的模糊,导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50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也成了“花瓶”条款,立法者对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期待,从建设用工领域来看是落空了。三、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之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原劳动
8、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问题一,如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该自然人俗称为“包工头”),“包工头”招用劳动者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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