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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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预防、稽核内控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三条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省
2、级统收统支管理、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省储备金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伤保险业务时,应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线下网点包括各级经办机构网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镇(街)、村(居)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托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信息系统)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实现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第五条全面推动风控措施进系统,合理设置政策性和逻
3、辑性校验规则,业务全环节全流程实行数据比对和联网核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开展与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税务、司法等部门数据信息的比对核验。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一节缴费登记第六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用人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税务机关网上或实体服务窗口申报增减变化情况。用人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变更。第八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及按照关于单位从业的
4、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进行审核。非全日制参保的,采取线下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对线上办理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保的,经核查发现有疑点的,指引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参保类别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线下申报:(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提供身份证件;(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的,提供已享受相关待遇凭证;(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
5、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的,提供相关实习协议、学生学籍信息等材料;(四)单位见习人员的,提供见习协议;(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提供家政服务协议;(六)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提供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资质材料;(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的,提供基层快递网点营业资格、快递人员注册资质、是否签署劳动协议等材料;(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的,提供运输协议合同等材料;(九)村(社区)从业人员的,提供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6、、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文件等材料;(十)志愿者的,提供按规定注册的志愿服务者资质材料、志愿服务团体材料。对不符合参保缴费资格的,采取不予办理、清退工伤保险费等方式处理。第九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特别是施工建设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申报征收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和
7、省有关规定执行。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办法和缴费费率执行。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用人单位于每月申报期内自主申报本期内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和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确定申报无误后,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8、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在其死亡当月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一节事故伤害登记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如APP)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时限。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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