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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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建设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诊疗活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所称互联网
2、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咨询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是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总门户,主要任务为汇集医疗资源、建立运行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县级互联网分院参照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建立健全运行机制。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四川省内互联网医院设置和诊疗等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
3、院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互联网分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保证医疗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独立承担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六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系统,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
4、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二)有合适的场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省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
5、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八条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等。(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以及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等。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第九条
6、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
7、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除了载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外,还需载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三)具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技术规范要求,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并与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技术对接。(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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