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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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
2、废物。第三条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蒂等。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分类类别予以调整。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
3、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党建引领、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和督促做好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下,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4、等力量合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鼓励居民(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第六条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工作原则,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漱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协调高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
5、垃圾分类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五)卫健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七)文广旅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单位和星级酒店、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场、高铁站、码头、客运站、公交场(站、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九)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单位、超市、商场、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十一)民政部门负责监
6、督管理敬老院、养老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到行业自律内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和垃圾处理费用。垃圾处理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行业协会应当
7、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鼓励环保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涉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按照环卫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需征
8、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选址应当科学论证,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要求,听取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并依法公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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