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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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本级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专家咨询、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征地管理审查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征地,和谐拆迁,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更新、维护、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
2、是指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第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并对专家开展征集入库、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清退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入库专家按业务类型分类,受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委托,参与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政策起草及审查、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评审、评估报告审查与结果鉴定、征地政策征询培训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热爱祖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公正,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南宁市工作生活,并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四)热心参与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胜任现场踏勘等外勤工作和技术评审相关工作;(六)征收集体土地业务范围内所需专家的其他要求。符合前款规定,在自然资源管理、征收集体土地、城乡规划、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养殖种植、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法律、殡葬等领域工作10年以上,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的,可优先考虑。对专家数量较少的类别,第(四)、
4、(五)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第九条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评估机构推荐的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房资产估价师、房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或从事评估管理、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职业道德,遵纪手法、无不良记录;(四)愿意为评
5、估工作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第十条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入库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专家入库推(自)荐表(原件)(见附表一);(三)专家承诺书(原件)(见附表二);(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证明(单位证明原件);(五)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复印件)。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专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选专家库,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布。第十二条专家每届聘期为5年,自专家库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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