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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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将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党委
2、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单位协同、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配合、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被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矫治教育措施、戒毒措施,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公安、教育、民政、文化
3、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网信、通信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提供支持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相关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五)根据工作需要,与外地同级
4、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作机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信息共享、经验交流、联动协作;(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协助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设立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制度,专门安排负责人具体分管,并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5、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九条专门教育工作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立足教育感化、科学矫治、有效转化,纠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偏差,培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专门教育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地方政府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有关单位,以及法
6、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织开展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和离校评估,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推动、指导各地专门学校建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第十一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增强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意
7、识,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防范违法犯罪侵害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复合型专门人才培养、社会组织培育以及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鼓励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分析研判、信息共享以及促进研究成果运用和转化相关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有关主管部门预防
8、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二)加强对未成年人品德教育,树立优良家风,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规则意识,支持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养成向上从善的品格;(三)加强对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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