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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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人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
2、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四条【党建引领】构建党建引领、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协调运行机制。鼓励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共同构建和谐社区。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组织
3、(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的建立、运行和维护;(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五)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
4、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二)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培训;(三)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四)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等进行备案。第七条【有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物业管理领域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电、通信专业经营单位做好设施设备的
5、移交和维护管理;(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犬只管理,根据小区申请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高空抛物等行为,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人开展保安服务;(四)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阶段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
6、有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的开展;(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收
7、费等的行为;(十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乱排油烟、违规装修、损坏树竹花草和绿化设施等行为;(十三)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镇街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及规范化运行;(二)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指导业主实施自行管理;(四)
8、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并公示检查情况;(五)落实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六)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投诉举报查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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