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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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学生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
2、外事故等安全事项。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建设纳入平安天津建设。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宣传、网信、公安、人社、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水务、地震、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第二章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第六条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按职责重点整
3、治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环境秩序。强化对学校及周边单位场所,特别是小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教培、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的日常监管。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新建污染环境企业设施。禁止在学校周边违规经营音像书刊摊点,禁止制售淫秽色情、凶杀暴力非法出版物。第七条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学校及周边治安形势会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巡逻防控。在城镇地区,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实行“一校一警”制度,严格“高峰勤务”和“护
4、学岗”机制,组织保安员、教职工、志愿者严格按照“一校一策”的安保工作方案,维护学校门前治安和交通秩序。在农村地区,依靠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广泛组织辅警、老师、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学校门前安保和学校周边巡逻防控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周边重点人员的隐患排查,突出加强对学校周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和长期上访、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扬言伤害学生儿童等各类重点人员的隐患排查;加强对学校周边闲散未成年人、有暴力前科未成年人等重点青少年的帮助管教,严防发生侵害学生安
5、全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第九条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规范设置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设施和交通科技设备,优化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禁止在校门前两侧50米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场。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及学校周边固定经营场所内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非法经营行为治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体用具、儿童玩具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严厉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
6、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周边建设工程。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衔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快速反应、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以应急处置为核心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的衔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配合。第十四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火灾、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
7、、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第十五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积极采取措施。第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等规定,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并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
8、突发事件舆情管理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第十九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第二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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