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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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3篇三、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篇四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金评定办法13篇五大学学习管理办法15篇六、大学校友会组织管理办法19篇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23篇八大学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27篇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31篇十大学课程安排变更管理办法43篇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是保证顺利完成教学、科研、行政任务的基础条件。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在所有学校
2、建账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各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二、仪器设备“三分用、七分养”。各单位首先应抓好各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及相关的维护保养规程,制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规章制度,对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三、仪器设备的维修1 .在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损坏行为,按照相应条款处理。2 .在保修期范围内或合同规定维修范围内的正常维修,不要自行拆卸维修,应联系供货商维修,没有供货商联系方式的应向仪器设备采购部门索取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如供货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维修不合格应及时向学校
3、采购部门反应情况。3 .过保修期或不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修。不应擅自自行维修或找其他厂商维修,如擅自维修发生损坏行为按照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相应规定处理。四、因维修发生的费用本着“先使用者和单位负担,后学校负担”的原则使用,具体使用办法详见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规定。五、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对其维修部分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状况进行验收、鉴定,使用合格后方可在维修确认单上签字和支付维修费。大型仪器设备要认真书面记录维修保养情况。六、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
4、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和临时承担监考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第三条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
5、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四)教师在命题、试卷评阅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五)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的;(八)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或
6、考试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影响教学或考试秩序的;(九)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从事无关的活动,情节一般的;(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一般的。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80分钟以下的;(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课的;(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大量谈论个人私事或敷衍教学的;(四)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或者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五)教师在试卷评阅中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出现漏评、统分、登分等错误情节严重的;(六)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
7、善,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七)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学籍管理或上报数据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八)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九)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情节严重的;(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自觉爱国守法,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行的;(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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