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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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为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评标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管理、考核、培训等,以及本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聘任,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本
2、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行业,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第四条省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电子化运用的原则。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当秉承依法、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评标专家管理中的应用,提升专家抽取、行为分析、风险预警的智能化水平。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可从其他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
3、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若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的确定有特殊要求,可遵照其规定执行,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推动建立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尽快完成与国家及其他省份专家库数据对接,实现优质评标专家资源的动态调配。我省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求的,可通过国家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评标专家库。各行业评标专家库组成全省综合评
4、标专家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政数部门)组织开发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为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招标投标活动使用评标专家提供随机抽取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第八条各行业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第九条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类别,并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申请书;(二)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供三甲医院以上体检报告。(四)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五)能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资料;(六)关于入库
5、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各行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H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6、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评标专家申请审核机制,评标专家申请入库或履职期间需要变更信息,按规定要求填报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并对所填报或修改的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更新后的评标专家信息同步推送省政数部门。第十三条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组
7、织测试或者评估,测试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评标系统操作、廉政法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入选行业评标专家库及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十四条每届专家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进行续聘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第十五条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业评标专家库系统建立所管辖领域的专家电子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动态维护可追溯查询。评标专家信息仅限评标活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泄露给第三方机构。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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