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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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长城保护,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充分发挥长城在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的保护传承利用活动。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本条例所称长城相关文化遗产,包括与长城相关的其他文物古迹、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农业遗产等,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长城相关文化遗产名录由
2、市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本条例所称长城相关景观环境,包括长城依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长城保护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系统保护、价值优先、应保尽保、统一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统筹协调】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长城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将长城保护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级财政投入,完善保护机制和政策保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将长城保护纳入本区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级资金投入,落实保护管理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景观环境保护等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门的长城保护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协助开展长城日常巡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引导公众参与保护等本辖区内长城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对长城及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城沿线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调查、价值挖掘、保护利用工作,推动长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播传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长城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长城相关历史建
4、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长城相关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农业遗产的保护发展。园林绿化部门负责长城相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的生态保护修复。教育、外事、体育、水务、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第七条【沿线协同】本市加强与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作交流,协同开展长城价值研究、合作修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宣传展示、培训交流等工作,促进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第八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责任和义务,有制止、举报破坏长城行为的权利。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
5、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本市依照国家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规定做好长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编制保护规划,加强管理监测,落实保护措施。第十条【资源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的专项调查,开展核定认定公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记录档案,市文物部门应将长城记录档案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市文物部门依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长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长城保护规划包括本市长城保护对象、保存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管理规定、保护措施和任务目标等内容。区文物部门依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市长城保护规
6、划,组织编制本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上述规划应当衔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市人民政府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市文物部门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符合长城及其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充分考虑民生需求、区域发展需要,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第十三条【保护范围管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
7、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长城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部门同意。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爆破、探矿采矿、采石采砂;(二)倾倒垃圾渣土、存放污染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三)种植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树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长城。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通过长城,并进行相关文物影响评估。任何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在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国家规定的文物部门同意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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