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征.docx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征.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第四章湿地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湿地定义】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
2、和滩涂除外。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工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系统治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共同富裕相统一。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
3、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开展常态化的湿地巡查,制止、查处非法占用湿地、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六条【湿地保护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决定全省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海洋经济、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湿地专家委员会】县
4、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科研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建立跨省、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湿地保护协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湿地保护协作,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生态文明教育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九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结合湿地日、水日、野生动植物日、生态日等节日,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第十条【举报控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后,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及奖励】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宣传、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鼓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湿地保护
6、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湿地姿源管理第十二条【总量管控】湿地保护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各设区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湿地征占用】本省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占用省
7、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大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除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涉及市级、县级湿地,还需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湿地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第二十条【重要湿地占补】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
8、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第二十一条【负面清单】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片亶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湿地 保护 条例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