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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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禁止设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论证要求】自2025年1月1日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
2、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规范化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在入海排污口处加装视频、流量计等监控设施。责任主体应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第三章备案第十条【备案部门】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备案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
3、部门存在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备案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信息,并负责组织入海排污口备案具体事项。第十一条【备案流程】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备案,2025年1月1日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时应当提供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时应当提
4、供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I235-2021)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部门应一次通知责任主体补充和退改。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二条【备案信息变更】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排污口类型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第十
5、三条【备案注销】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履行入海排污口注销程序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或其指定责任主体,履行入海排污口注销程序。第十四条【历史排污口备案】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
6、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章监测和执法第十五条【自行监测】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一)实施重点管理的;(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第十六条【流量监控】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进行流量监控。第十七条【监督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
7、境主管部门应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不低于2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监测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执法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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