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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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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征.docx

    第七条【禁止设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论证要求】自2025年1月1日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规范化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在入海排污口处加装视频、流量计等监控设施。责任主体应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第三章备案第十条【备案部门】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备案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备案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信息,并负责组织入海排污口备案具体事项。第十一条【备案流程】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备案,2025年1月1日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时应当提供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时应当提供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I235-2021)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部门应一次通知责任主体补充和退改。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二条【备案信息变更】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排污口类型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第十三条【备案注销】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履行入海排污口注销程序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或其指定责任主体,履行入海排污口注销程序。第十四条【历史排污口备案】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章监测和执法第十五条【自行监测】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一)实施重点管理的;(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第十六条【流量监控】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进行流量监控。第十七条【监督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不低于2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监测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执法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控的,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确定违法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整治。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广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的区域,核查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以及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情形,发现问题的及时移交并督促问题整改,经再次核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第五章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十条【动态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相关数据作为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依据。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首次填报、日常更新、注销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统一编码后,首次填报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信息,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排污许可变更、监管要求变化及时更新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监测、监控、检查等有关信息,入海排污口备案注销后,动态管理台账中应当及时注明。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责任主体、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监控结果、执法检查、排污许可等信息,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还应当包括排查整治等信息。第二十一条【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I308-2023)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业排口的整治工作,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需达到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I308-2023)附录B要求。其中,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2841-202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监督举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日起施行。附表1入海排污口分类表序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管理分类1.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重点管理2.工矿企业雨洪排口一般管理3.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重点管理4.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一般管理5.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a重点管理6.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简化管理7.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简化管理8.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一般管理9.港口码头排口b一般管理10.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一般管理11.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C一般管理12.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一般管理1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一般管理14.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一般管理15.城镇雨洪排口d一般管理,只登记入动态管理台账,无需备案16.其他排污口一般管理,排放雨水、山溪水、地下水为主的入海河流沟渠汉、水利灌溉排口只登记入动态管理台账,无需备案a.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地、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医院、学校等,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管理Jb.港口码头排口包括港口码头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雨洪水等的口门。c.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包括单个池塘排放养殖尾水的口门和以排放水产养殖尾水为主的入海沟渠汉。d.城镇雨洪排口包括通过城镇(园区)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雨洪水的口门。附表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备案登记主表I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口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口是;口否)口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渤海;口黄海;东海;口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离低潮线距离6(km)出水口距水面距离6(m)排污口类型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口城镇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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