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处理规定(200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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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卫生厅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处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省医务人员(含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下同)在医务活动中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L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
2、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一经查实,予以收缴,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管理制度给予处分,同时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给予行政处罚: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两次收受“红包”累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2 .医务人员索要“红包”或者因收受“红包”按本规定受到
3、处理后再次收受“红包”的,不论其数额大小,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3 .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1 .医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o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给医院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由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交医院财务入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予以收缴,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管理制度给予处分,同时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给予行政处罚:金额不满500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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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江西省 卫生厅 关于 医务 活动 收受 红包 处理 规定 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