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docx
《《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附件:2.河南省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附件1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产水泥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和
2、审批。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二)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应设计充足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确保水泥窑停产期间危险废物安全合规贮存。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
3、每年每月“本月接收量、本月自利用处置量、本月委托利用处置量、本月底累计贮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项目总量即可,无需按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细分。对于本月底累计贮存量连续三个月大于企业贮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况,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5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
4、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才非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3)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4)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
5、码、重量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五)技术工艺和生产过程要求1 .水泥缶(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应不小于2500吨/天(河南省“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豫环委办20224号),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
6、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的要求。2 .预处理(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
7、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收集系统。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5)危险废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河南省 水泥 协同 处置 重金属 危险废物 经营 单位 审查 许可 指南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