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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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部工银赣法律200711号关于印发个人信贷业务法律问题答疑的通知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门:省行法律事务部联合消费信贷管理部,对局部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有关法律疑难问题进行了收集。现集中提供以下法律解答,供你部门在解答有关问题时参考。附件:个人信贷业务法律问题答疑二C)C)七年三月十九日个人信贷业务法律问题答疑一、借款主体问题(一)客户身份鉴别问题,能否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明验证系统联网以查明身份。有关身份识别问题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中明确: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
2、的责任。还没有效力更高的法律文件对银行审核客户身份问题进行阐述。一般法院鲜有判决要求银行承当身份证实质审核义务的。所以,银行办理业务中一般只需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能否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明验证系统联网,要视本行是否愿意承当有关费用而定。不过即使联网了,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银行承当身份证实质审查义务以前,银行一般也只需要承当形式审查义务。(二)婚姻证明文件的选择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证明婚姻最有效的证件是结婚证。未婚的客户我们一般以其提供的客户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为准,客户所在的单位并没有管理或证明单位员工婚姻状况的法定义务。(三)未成年人的借款主体资格问题;年满16周岁不满1
3、8周岁,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的借款主体资格问题。目前,仅有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是未成年的学生。此时贷款银行需要审核未成年人的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借款买房虽然支付的是监护人的资金,可能以改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共同的居住条件为目的,但借款本身就是在未成年人身上增加负债,很难作为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何况以借款项下的房产抵押的,更是处分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
4、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极可能导致借款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无效。再者,客户这样做,一般是为了躲避将来可能被征收遗产税或赠与房产产生的可能的税费负担。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借款项下的房产在该借款未清偿前,监护人仅有局部产权,将仅有局部产权的房产作为完整产权赠与或让子女继承,已经侵害了债权银行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客户的目的真是躲避税费,还可能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所以,我们一般应当尽量防止出现以未成年人为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
5、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规定涉及两个证明问题。第一是证明借款申请人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这主要审查其身份证件;关键是第二个证明,即借款申请人证明“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而且该证明效力要持续到其满十八周岁。这样的证明何种部门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贷款银行自行“认定(未成年的借款申请人)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法律风险。(四)夫妻中一方为购房人,另一方为借款申请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6、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以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为借款申请人的借款都为他们的共同债务,但必须要求另一方出具书面同意该借款事项、同意共同归还的证明(即使此前他们之间有类似的“个人债务的约定,也因为该证明在后导致此前约定的效力变化)。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购房人为一方导致房
7、产产权人为该方,另一方为借款申请人的,只要手续到位,没有法律问题。(五)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成年人申请共同借款问题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成年人申请共同借款,他们构成共同债务人,如果他们分别都已结婚,则他们的配偶都是共同债务人(共4人)。二、担保措施落实中的问题(一)律师函、登报、公证催收的效力问题个人不良资产催收的方式,有发送律师函、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和公证催收等。客户拒绝在有关催收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上述催收措施的目的是导致有关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这个角度衡量,公证催收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方式,因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
8、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有明确规定而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发送律师函对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因得不到客户签收确认,难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二)以第三人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的年龄是否受限?以第三人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借款的,抵押人的年龄只有下限,即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没有规定上限。(三)房屋产权证办妥后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借款人违约或房屋被查封,开发商起诉银行没有在规定时间办妥抵押手续,银行是否会败诉?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确抵押登记是抵押人的义务,因为抵押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有关产权证书只有抵押人掌控,抵押人没有携带有关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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