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暂 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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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规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活动,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的生产活动。本办法所称稀土开采,指氟碳铀矿、离子型稀土矿、独居石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采选后,生成稀土矿产品(含稀土精矿、稀土富集物等)的生产过程。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其中,稀土
2、矿产品包括国内采选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境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独居石精矿等通过其他含稀土矿物副产所得的稀土矿产品,以及其他各类稀土矿产品等。第三条【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制定下达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稀土指标)。第四条【企业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是国家推动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稀土集团)及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得稀土指标。未获得稀土指
3、标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五条【地方职责】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企业责任】稀土集团对本集团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的稀土指标实施负总责,稀土集团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对本企业的稀土指标实施负主体责任。第二章稀土指标确定与下达第七条【指标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当年度稀土指标,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第八条【指标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按年度向稀土集团和有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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