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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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在医院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卫健委下发的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院内工作人员,指医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四条各部门、科室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落实院内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一)设备科、药学
2、部等负责接待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安排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三)保卫科: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四)科教科:负责临床试验项目审核对接及相关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五)其他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第五条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在设备科、药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科教科统一管理。原则上在院内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应每年至少登记1次,中途更换代表需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
3、,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第六条医药代表的登记建档材料应包含以下事项:(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第七条设备科、药学部等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应对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第八条接待流程:(一)预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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