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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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营造风清气正的医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
2、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和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二、职责分工:(一)药学部、物资管理科、医学装备科、招标采购办等有采购职能或有必要了解货物、服务等信息需求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接待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按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实地、监控开展巡
3、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四)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三、接待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接待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一)建档登记: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接待职能科室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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