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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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
2、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帮扶难、联动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反家
3、庭暴力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印发的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本原则】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贝L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第三条【工作机制】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4、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进行统一工作协调时,召开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落实。一、强制报告第四条【强制报告】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
5、记录;发现存在无人照料、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时,应当及时向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妇联、团委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损伤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警觉,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机构
6、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接待家庭暴力等控告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条【报告情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
7、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存在受伤、怀孕、流产等情形,遭受或疑似遭受猥亵、强奸等性侵害的;(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过性行为的;(三)未成年人从事色情、吸毒活动的;(四)未成年人存在多处伤害、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疏忽照料、家庭暴力、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遗弃、虐待、出卖,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六)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校园欺凌、暴力伤害、犯罪侵害或其他意外伤害
8、的;(七)未成年人疑似失踪、被拐骗脱离监护人、被拐卖、被收买或非法收养的;(八)未成年人流浪或被携带、强迫、利用乞讨,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不适宜演出、危重劳动以及未成年人被强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九)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二、立案查处第七条【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决定是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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