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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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
2、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三)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支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而安排的补助资金。(四)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专项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负责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省级承担部分,以及体检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开展省级培训费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必要的工作经费等。市、县(市、区)财政负责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地方承担部分
3、,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服务期满离岗培训费用,以及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等。(五)“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二职责分工(六)省财政厅是“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 .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中央下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资金绩效目标;3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 .指导省人力社保厅及各地财政部门开展
4、“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七)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三支一扶”计划,2并协助省财政厅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牵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组织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对各地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系统更新情况等进行跟踪调度,监督抓好落实,提升工作质量;2 .会同省财政厅测算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年度所需资金,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并按程序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3 .对各地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绩效管理
5、;4 .会同省财政厅监督各地“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5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人员省级培训。(八)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根据有关规定,可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细则;2 .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及监督;3 .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情况的监督;4 .指导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按要
6、求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九)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和资金使用,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岗前、在岗、服务期满离岗培训等工作;2 .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3 .具体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三、招募计划和专项培训方案的确定(十)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招募名额,统筹考虑各市地区特点、乡镇数量、基层实际
7、需求、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十一)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制定专项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补助资金标准发放及管理(十二)“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层服务单位所在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十三)对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1.2万元予以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以上一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的40%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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