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大件运输许可“信用办”办法(试行)》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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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大件运输许可“信用办”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要求,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实施大件运输许可分级分类办理,不断提升许可服务效能,有效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本质安全,积极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大件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一、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一)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所有申请起运地在浙江省和跨省途经浙江省的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二)主要内容。根据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2、情况,对其进行赋码;在大件运输许可办理过程中,许可机关根据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信息及赋码情况,进行分类办理。二、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大件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大件运输许可“信用力、”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激励机制。省交通运输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数据互联互通、自动归集的技术保障。各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件运输许可分类办理、现场核查,事中事后信用信息处理,并按照“谁核查谁采集“谁执法谁采集“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认定”原则,做好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和认定,做好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三、信用信息采集(一)采集内容主要采集承运人浙江省道
3、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基础信息以及其在浙江省内产生的大件运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等(详见附件1)。(二)采集方式承运人的信用信息采集以数据自动归集为主,人工录入为辅;未能自动归集的,由信息认定部门于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L基础信息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省交通运输审批与服务系统等获取;2 .信用等级通过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获取;3 .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省交通运输执法管理与服务系统获取,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通过省交通运输审批与服务系统、省公路监测监管系统等获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助开展有关信用信息的采
4、集工作。四、赋码机制根据承运人的公路大件运输行为,对承运人进行赋码,按守信程度,分为绿码、蓝码、黄码三色码。绿码表示承运人大件运输行为信用状况好;蓝码表示承运人大件运输行为信用状况一般;黄码表示承运人大件运输行为信用状况较差。大件运输行为赋码规则包括首次赋码和动态赋码。(一)首次赋码首次赋码以承运人浙江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为基础,最高等级的赋绿码,最低等级的赋黄码,其他信用等级或无信用等级的赋蓝码(详见附件2)。(二)动态赋码首次赋码后,承运人发生公路大件运输信用信息及相应动态赋码规则(详见附件1)所列调整事项之一的,绿码、蓝码分别下调为蓝码、黄码。蓝码、黄码承运人既往大件运输信用信
5、息全部完成处理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新增信用信息且通行证启用率达80%的;或者既往大件运输信用信息全部完成处理之日起算,60日内未发现新增信用信息的,分别上调为绿码、蓝码。(三)其他规则承运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被行政处罚且在影响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其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此类承运人不予赋码,影响期结束后赋黄码。承运人最新一次赋码后,一年及以上未有大件运输申请记录,重新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按首次赋码规则重新赋码。五信用办分类许可措施承运人在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承诺遵守大件运输信用办相关制度
6、(格式见附件3),即可按照大件运输赋码实行即时办(符合条件申请提交后立即办理)、优先办(符合条件系统自动推送优先办理)、批量办(对30日内多次申请同类货物、同一运输路线且最大车货尺寸、最不利轴荷和路线已征询过相关单位意见的,可不再重复征询意见)。许可部门应建立许可监督制度,发现承运人未按信用承诺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依法撤销许可。具体分级分类办理情况如下(详见附件4):(一)大件运输码为绿码对所有办件实行优先办,其中一、二类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70吨)即时办,符合条件的批量办。车货总质量90吨以上二类大件审查阶段免现场核查。(二)大件运输码为蓝码实行一类件优先办(即时办)。车货总质量90
7、吨以上二类大件审查阶段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o(三)大件运输码为黄码车货总质量90吨以上的二类大件审查阶段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o六、赋码查询及异议处理承运人的首次赋码根据规定条件由系统自动赋码,并按实时归集的信用信息动态调整赋码。赋码结果可通过“浙里办”的“浙大件”应用随时查询。承运人对信用赋码情况存在异议的,可对影响信用赋码的具体信息提出异议申请(详见附件5)。异议申请由原信息认定部门负责核实并作出异议处理意见。承运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作出复核处理意见。异议或复核处理结果应自受理异议或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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