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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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放与充电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
2、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非机动车车位施划,停车秩序规范,废旧车辆清理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邮政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加强行业自
3、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相关标准、目录以及规范;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机动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单位内部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情况,加强道路交
4、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七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且标注认证标志。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纳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
5、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销售、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与公布的产品目录信息一致。前款规定的目录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鼓励销售适合本市道路交通条件的小型化、轻便化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
6、、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本市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更换。各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就近便利的原则,确定安全性评估网点,并且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电池安全性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的生产者、销售
7、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同种类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安全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共享相关安全监测信息。第三章登记第十四条下列非机动车经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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