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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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护医患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一、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侵犯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医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检制度。医院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
2、参考目录(见附件),明确禁、限带物品具体范围,严格实施安检。医院安检应当遵循安全和便民原则,为限制类物品设置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三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安检,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检的,应当接受人工安检。安检应当保护被检人员的隐私。四、拒不接受安检的,医院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安检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五、安检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的,医院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
3、在医院扬言实施暴力、无理缠闹、醉酒滋事等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考目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2024年12月2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考目录一、禁止携带物品包括:(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弓、弩等管制器具。(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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