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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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实施财政资金拨投结合”创新举措,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稳妥做好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工作,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打造新质产业集群,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9号)、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黄发改规(2024)2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拨投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拨投结合
2、的形式,聚焦国家战略方向、上海市及黄浦区重点产业领域,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功能性、平台型、成长型企业,以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的初创企业等。第三条拨投结合”是指,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目标企业,在项目初期以适当让利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展研发,适应市场,做强做大,并约定在企业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达到约定条件后,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第四条拨投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第五条拨投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产业政策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第六条拨投基金可依法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七条拨投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拨投基金按
3、照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将相关事项报区政府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审议,并设立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独立行使职责。第八条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由分管综合经济、产业经济的副区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办、区科委、拨投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拨投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投决会审议,项目投资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审定。在具体投资决策过程中,可以按照投资项目和决策事项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专家参加。投决会和拨投基金投资
4、决策工作组以下统称投资决策机构。第十条拨投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十一条拨投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在基金设立方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区国资委履行拨投基金出资人的职责;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区投促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等产业部门开展项目企业征集、初步遴选工作。第十三条拨投基金应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和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商业银行具体负责拨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定
5、期向拨投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十四条拨投基金的运作模式为项目直投,具体投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拨投基金存续期最长可至15年。第十六条拨投基金管理机构采用专家咨询、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遴选的项目企业开展评审,形成意见报告,编制直接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机构审议。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于早期项目,可以适当优化尽职调查等程序。第十七条投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投资相关手续。拨投基金与直投项目企业的其他出资人应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初期,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享有投后管理权、知情权等,拨投基金以适当让利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不承担除出资之外的其他义务;在企业开展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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