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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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经营者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事先预判性审查,目的是通过评估集中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带来的改变,预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
2、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对于不具有排除
3、、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本身带来的竞争问题。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存在非横向关系,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不同相关市场开展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处于不同相关市场,应同时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对于一项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能参与多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存在横向关系(直接竞争),同时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存在非横
4、向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逐一评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横向、非横向关系。本指引主要提供经营者集中在非横向关系上的分析思路。第五条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包括纵向经营者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分别处于同一产业链不同层级,构成上下游关系。上下游关系,是指下游经营者向上游经营者采购商品用于特定生产性投入,或用于转售。【案例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仓储服务,乙从事货运服务。因乙在承运货物时可能需要向甲购买仓储服务,为其承运的货物提供中转仓储。甲从事的仓储服务可被视为乙从事的货运服务的重要投入品。因此,两类服务构成纵向关系,其中甲从事的仓储服务是上游,乙从事的货运服务是下游。甲与
5、乙是否存在实际采购关系,对甲与乙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上下游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案例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食品A生产,乙为电力供应商。尽管甲与乙存在电力供应关系,但电力不属于A产业链的特定投入品用的A业务和乙的电力业务一般不视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意义上的纵向关系。混合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横向关系、也不存在纵向关系的经营者集中。混合经营者集中涉及多种情形,包括存在相邻、互补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以及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纯混合集中。在实践中,评估混合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涉及相邻、互补关系的集中。相邻关系
6、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互补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相邻关系,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仅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而且商品之间具有互补性、通常需要组合使用。对相邻、互补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产业性质进行判断。【案例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威士忌的生产与销售,乙从事金酒的生产和销售。威士忌和金酒之间不构成明显替代关系、上下游关系或者互补关系。但对于酒吧经营者而言,通常会需要同时采购两种产品。为此,对于该特定客户群体而言,甲提供的威士忌和乙提供的金酒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相邻关系。【案例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光学镜片生产,乙从事光学镜架生
7、产。两片光学镜片和一副光学镜架通常搭配使用,组成一副完整眼镜供消费者使用,眼镜产品零售店通常会同时采购各种眼镜产品。因此,甲的光学镜片业务与乙的光学镜架业务可构成互补关系。甲的光学镜片与乙的光学镜架是否被下游客户实际搭配使用过,对甲与乙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互补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第六条与横向经营者集中相比,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直接消除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对手,而且可能带来效率提升。但在某些情形下,非横向经营者集中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集中的目的;(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
8、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而判断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涉及多个相关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各个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第七条单边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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