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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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组织开展的新收获粮食、油料以及库存政策性粮油风险监测活动。第三条风险监测是系统收集粮油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油中有害因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为粮油政策和标准制修订、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风险监测,包括收购风险监测(以下简
2、称收购监测)、库存风险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风险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专项监测)。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企业收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油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的监测,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对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的监测。库存监测可结合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等统筹开展,必要时单独安排。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油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粮油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的监测。专项监测,
3、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油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的监测。第四条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天气或者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等食品安全状况。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促、指导省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地方粮食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内容,结合区域情况和监管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工作。第六条粮食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4、建设成果,发挥其职能作用。第七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数据库,统筹利用全国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省级粮食部门依职责指导支持本省份粮食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加强检验监测信息化建设,实现风险监测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第八条粮食部门开展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第二章监测计划第九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国家级年度监测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者重点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者异地监测。地方粮食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粮油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
5、量、消费方式以及气候、环境、土壤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理确定监测覆盖区域或者库点比例,抄送上一级粮食部门。监测中发现风险隐患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监测计划。第十条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环节的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责、义务等;(二)监测区域、粮油品种和性质、样品数量、监测内容等;(三)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封装、防拆封措施,保存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四)样品接收、查验、登记、备份样品保管等要求;(五)检验方式(如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复核和
6、结果判定依据、原则等;(六)相关工作完成时限和结果报送日期、报送方式等。第十一条收购监测的品种重点是新收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重点监测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量)等常规质量指标,蛋白质、脂肪等营养品质指标,面筋含量、稳定时间等加工品质指标,食味评分、直链淀粉等食用品质指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对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区域种植的粮油品种,可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库存监测重点监测水分、杂质、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酸价、过氧化值等常规质量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
7、指标。对于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库存粮油,应实施连续监测。应急监测、专项监测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明晰各层级重点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等内容,避免出现重复监测和监测盲区。第三章采样与检验第十三条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省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等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地方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实施异地监测的,被监测地区粮食部门应当做好采样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粮食部门
8、应当以协议等方式,明确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油品种及其收获时间,以田间采样或者农户采样为主,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边上报的方式,提高时效性。第十六条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者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准确记录采样地点、品种、地理坐标(经纬度)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上传。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水分过高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封样。鼓励地方粮食部门按照便捷经济、共享互利的原则,与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开展合作采样。经培训合格后,可委托规模化粮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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