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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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全面建立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范围行政分区表见附件),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
2、规、规章对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甘肃省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包括:(一)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烧、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二)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第四条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将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用水情况变化、节水工艺水平提升等适时更新调整。第五条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严于国家和甘肃省地方用水定额的,按照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甘肃省地
3、方用水定额严于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照甘肃省地方用水定额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第七条强制性用水定额值分1级值、2级值。新建、改(扩)建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1级值指标;现有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2级值指标。第八条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自行定期开展水效对标或水平衡测试,测算主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水效,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发现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全面查找分析水效不达标的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
4、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并加以实施。第九条对于需要实施节水改造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和整改时限要求,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制定节水技术改造提升方案。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节水设备更新、工艺流程优化、水效提升目标等,限期实施节水改造。用水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节水改造完成后,应将节水改造情况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包括改造前后的用水量分析、节水效果评估等。节水改造应平衡节水目标与企业发展需求,依法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减轻企业节水改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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