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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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全面建立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范围行政分区表见附件),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甘肃省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包括:(一)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烧、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二)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第四条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将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用水情况变化、节水工艺水平提升等适时更新调整。第五条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严于国家和甘肃省地方用水定额的,按照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甘肃省地方用水定额严于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照甘肃省地方用水定额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第七条强制性用水定额值分1级值、2级值。新建、改(扩)建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1级值指标;现有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2级值指标。第八条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自行定期开展水效对标或水平衡测试,测算主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水效,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发现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全面查找分析水效不达标的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并加以实施。第九条对于需要实施节水改造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和整改时限要求,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制定节水技术改造提升方案。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节水设备更新、工艺流程优化、水效提升目标等,限期实施节水改造。用水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节水改造完成后,应将节水改造情况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包括改造前后的用水量分析、节水效果评估等。节水改造应平衡节水目标与企业发展需求,依法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减轻企业节水改造负担。第十条用水单位应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制定节水目标任务,明确节水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用水计量、记录、统计、管网日常维修管护、水效对标、节水考核等规章制度,加强各用水车间、用水部门、用水工序等独立计量用水单元的水效评估与考核,强化内部激励,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机制。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等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计算要求。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依法安装合格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第十二条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情况统计,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并按季度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统计和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发现存在数据异常的,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甘肃省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推动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对规划编制的导向作用,合理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有序压减高耗水产业规模。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加强对不达标单位整改工作指导和监督。已批准取水许可的项目或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对用水水平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未限期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或核减用水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加大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第十五条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严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区用水需求情况确定。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用水单位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适时协同用水单位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超定额用水的小微企业,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手段,推动其实施节水改造,保障小微企业运营稳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节水监督,对发现的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范围行政分区表附件:行政分区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