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全文及申请表.docx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全文及申请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全文及申请表.docx(2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5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
2、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依法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3、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负责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
4、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
5、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6、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按照工伤认定范围和相关鉴定标准开展鉴定,准确记录伤病情。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
7、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三)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四)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第十五条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 鉴定 管理办法 2025 全文 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