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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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摘要: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然而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中国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思想严重遏制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人们对这项权利知之甚少。本文结合沉默权有关的概念、起源、发展,就中国现阶段是否有沉默权、以及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探讨,并且针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设计了相应的方案,提出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高涨,希望我国能够尽快与国际法制接轨,从法律上确定沉默权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障人权。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人权FeasibilityStudyforE
2、stablishmentoftheLegalSystemConcerningSilenceRightinChinaAbstract:Silenceisabasichumanright,inherentandinalienable.ButChinahasnotbeenestablishedsofarsilencesystem.Chinesetraditionalhonestliberal,resistanceandstricf,legalthinkingseriouslycurbthedevelopmentofthissysteminourcountry,peopleoftherightarep
3、oorlyunderstood.Thecombinationofsilenceontheconcept,originanddevelopmentofChinaatthisstagewhethersilence,andsilenceinChina,establishingtheneedforandfeasibilityofasystemtoexploreandtothedevelopmentofChina,ssilencesystemdesigncorrespondingprogrammepresentedissuesrelatedtotheimplementationofsystemsolut
4、ions.Asinternationalhumanrightsmovement,myhopesoontomergewiththeinternationalruleoflaw,thelegalsystemdeterminedsilence,therealizationofafairandjustsociety.Betterprotectionofhumanright.KeyWords:Silenceright;Rightsystemofsilence;Humanrights沉默权(therightof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5、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尽管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但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起,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就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也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深入。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
6、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本文将就沉默权是否有必要在中国实施,以及该制度在中国现阶段是否可行、具体应如何施行等方面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一、沉默权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一)沉默权制度一般内涵按照通常的理解,沉默权应包含有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
7、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m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倒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有着巨大的作用,并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主流价值形态相一致。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
8、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二战以后,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更是得到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关注。196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界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至1993年,已有HO多个国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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