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评价与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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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评价与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创新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持续保持领先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级,进一步增强设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与管理办法、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沪发改规范20231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范围)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已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且设施依托单位为在沪单位的稳定运行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设
2、施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设施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设施分类评价和奖励制度,按年度分类开展设施运行情况评价考核。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和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承担。第五条(奖励资金)本市设施奖励资金,按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临港新片区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安排。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流程第六条(评价类别)各设施按技术创新装置类和科学研究装置类进行分类评价。技术创新装置类设施是指以服务企业科技研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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