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修改稿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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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程序规定。第三条【裁决原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队伍建设与办案人员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
2、利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严格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裁决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应当持有省政府颁发的办案资质证件,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省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下级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委托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再行委托。第二章管
3、辖第六条【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七条【在先管辖】两个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电子商务领域管辖】电子商务领域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九条【移送管辖】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利
4、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级别管辖】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省内涉外涉港澳台或者侵权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市(地)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提级处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第十一条【管辖争议处理】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5、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对与省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第十二条【管辖异议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受理或者立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受理和立案第十三条【受理原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
6、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受理条件】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前款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
7、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十五条【请求书内容】请求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第十六条【证明材料内容】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
8、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七条【请求材料审查】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相关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请求人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请求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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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专利 侵权 纠纷 行政 裁决 程序 规定 修改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