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修改稿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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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修改稿征.docx
附件1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程序规定。第三条【裁决原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队伍建设与办案人员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严格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裁决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应当持有省政府颁发的办案资质证件,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省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下级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委托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再行委托。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七条【在先管辖】两个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电子商务领域管辖】电子商务领域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九条【移送管辖】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级别管辖】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省内涉外'涉港澳台或者侵权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市(地)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提级处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第十一条【管辖争议处理】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对与省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第十二条【管辖异议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受理或者立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受理和立案第十三条【受理原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受理条件】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前款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十五条【请求书内容】请求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第十六条【证明材料内容】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七条【请求材料审查】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相关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请求人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请求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立案。第十八条【代理人规定】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十九条【港澳台及外国当事人】请求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行政裁决'调解和旁听口头审理。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对证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签署的,应予认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请求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第二十条【请求时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行政裁决请求时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请求人超过行政裁决请求时限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的,如果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请求时仍在继续,且在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被请求人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限抗辩,且查明无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当撤案处理。第二十一条【立案审批】请求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不予受理决定救济】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分别立案与合并审理】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权,或者同一专利权涉及多名被请求人时,请求人分别填写请求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分别立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相同或者涉及同一专利权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审理。第二十五条【要求被请求人答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案件。被请求人申请延期的,应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第二十六条【被请求人管辖异议要求】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七条【追加当事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一)涉案专利权有两个以上权利所有人的,应当以全体共有权人作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二)被请求人为个体工商户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请求人;(三)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追加当事人程序】案件处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符合受理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但案件处理结果同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知其可以参加案件审理,该当事人申请参加的,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该第三人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追加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回避情形】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涉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涉案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涉案专利的专利代理师或者审查员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有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情形的,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办案人员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决定口头审理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