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专科学校(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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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高等专科学校(详细版)XXX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是2020年4月经XXX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已任,主动融入广西大健康产业,旨在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医药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X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第三条学校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使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六条学校根据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普通医学学科专业为主体,协调发展相关学科,突出养生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为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把学校建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区内领先、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医学卫生类高等院校。学
4、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中职教育等其它类型教育,立足广西、面向社会,为广西大健康产业发展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新潇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自筹,开办资金为100o万元。学校的审批机关是XXX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XXX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5、)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和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变更举办者的
6、,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
7、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进产教融合发展,
8、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五)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与治理体系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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