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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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个人所拥有的权属清晰、无抵押、无质押和产权纠纷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质押融资、证券化、产业专利池等方式,将其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技术开发、咨询和
2、服务。二定价方式(一)协议定价。交易双方就知识产权价值及其成交价格基于市场判断、技术发展等进行协商并形成共识,最终形成协议交易价格。(二)评估定价。转让方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出价的基础或依据,也可以作为在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挂牌的价格或拍卖起拍价的基础或依据;交易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就拟采用的评估方法等进行协商,并对该批知识产权的价值形成共识,则可以评估价值作为成交价格。(三)挂牌竞价。使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竞争报价,按照“
3、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竞价系统选择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四)竞争性谈判。是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组织转让方和多家意向受让方(不少于两家)对交易标的最终受让条件进行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交易方式。(五)大数据系统估价。基于知识产权大数据的价值评估模型,导入知识产权大数据及人才、研发、产业、金融等关联数据,根据不同的运用场景通过大数据算法自动生成可供参考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三主要交易模式(一)协议交易。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就成交价格、数量等交易要素进行协商,按照“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原则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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