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经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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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集团经营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职责,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管理不失控,决策不失误,特制订本制度。第二节项目信息跟踪管理第二条项目跟踪部门获得工程信息,有意向参加招投标的,必须先行填写项目信息跟踪表,填写完毕后报集团公司审核。项目信息跟踪表必须由项目跟踪单位填写。同一个项目,有两支以上队伍跟踪时,原则上优先考虑先上报者。第三条各分公司对项目信息跟踪表进行审核,对跟踪项目进一步了解后,由分公司经营人员将相关内报集团,发起项目信息跟踪审批流程,由分公司经营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流转至区域总经理审批,待区域总经理审批后流转至集团公司
2、总部审批。集团公司总部收到项目信息跟踪审批流程后,由集团公司经营合约部、集团公司主管经营系统副总与主管工程系统副总审批。第四条项目跟踪人必须在取得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经营合约部、主管经营系统副总、一致同意后的情况下,方可将所跟踪的项目进行标前评审。项目信息跟踪表经集团公司审核,如认为该项目不宜跟踪或认为该跟踪人不宜跟踪如此重大项目,则集团公司有权建议分公司予以否决或进行统一调配。第三节工程投标管理第五条各分(子)公司设立工程投标管理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成员由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技术科、经营科、财务科、法务人员及所辖项目部的专业人员组成。工程投标管理小组负责对工程信息及招、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子
3、)公司经营科具体组织协调,并做好评审记录,经分(子)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后,留分(子)公司存档备案。第六条项目承揽前,项目部、分(子)公司须核算成本,测算利润,对没有利润的工程一般不予承接。第七条项目招投标前需报集团公司进行标前评审,并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标前承诺。标前评审及标前承诺经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总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投标。第八条项目投标时,分(子)公司经营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投标的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标函的衔接、联系协调及审核工作,负责检查投标资料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和封标。第九条按招标文件要求安排投标及开标参加人员,如条件许可,分公司一般应派员参加。开标负责人应填写好开
4、标情况,详细记录投标单位、商务报价、得分情况,交分(子)公司经营科保存,以便于事后分析、总结竞争对手的投标策略。第十条在投标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的,对经办人处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恶意投标造成低价中标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损失部分10%以上的罚款。如因我方投标活动组织不当,被上级相关部门认定为围标且受到处罚的,对分(子)公司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造成公司被停止招投标的,对分(子)公司处以100000-500000元的罚款。T殳情况下,分公司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为其他同类公司陪标。第十一条因承揽项目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全额由项目部承担。费用支付
5、合同原则上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如必须要用公司名义签订的,在项目确定前,分(子)公司须责成项目实际承包人出具书面承诺,并办理必要的担保手续。如事后项目部不愿承担该费用的,则全额由分(子)公司承担,并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罚500030000元。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建立招投标台帐,保存招投标文件资料,事后跟踪是否中标,统计中标率,并进行标后分析,积累经验,以供借鉴。相关流程:标前评审流程第四节合同管理第十三条凡新接项目,在合同签订前,由分(子)公司先行组织合同评审,合同评审的主体责任在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必须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和签字记录,分(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在签
6、署分(子)公司合同评审结论性意见时须附详细的合同条款评审修改意见,严禁简单签署同意意见。第十四条对工程发包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和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进行审查,如存在对我方不利的苛刻条款或霸王条款应在合同签订前及时提出修改。第十五条合同评审有关材料经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分(子)公司经营人员发起合同评审流程,将合同文本、内部承包协议、项目部成员的个人证件资料扫描件、分(子)公司合同评审会议纪要等材料一并上报集团。分(子)公司经营人员确认材料齐全后提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经营系统副总、主管工程系统副总、常务副总和总裁进行流转审批。集团公司重
7、点审核分(子)公司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把关,对分(子)公司报送的合同评审材料,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实行特事特办原则。第十六条分(子)公司凡承接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垫资项目,流转集团公司合同评审时须提交项目调研报告、资金评估报告”。如有阴阳合同问题的必须说明情况,备案合同必须上传,备案合同出现滞后情况,要求备案合同签订后必须补上。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在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分(子)公司要指导项目承包人和工程发包方尽量进行交涉,并在合同文本中修改;对评审中集团总部提出不能签约的合同,分(子)公司不得签约。
8、如该合同必须要签订,承包人也同意签订的,则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八条所有合同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各分(子)公司方可签订。分(子)公司经理(常务副经理)作为合同签约的责任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若发现漏签T分,罚款2000元。严禁分(子)公司先签约、后评审,如有违反,根据合同额大小对分(子)公司经理(集团主管副总)处罚款1000-10000元。第十九条严禁为牟取私利签订账外合同,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如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及如果项目出现问题能够得以及时解决。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点、往来函件的回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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