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相关法律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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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相关法律知识点一、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6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若双方约定了竞业补偿金的数额,是可以不按本人工资的30%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范围,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予以明确。地域: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
2、确定。而非简单将竞业限制地域范围扩张至全国乃至全球,脱离了其经营业务的范围,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无效。期限:竞业限制最高年限是在职期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的2年。三、关于竞业限制的通知对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其离职时,应书面提示竞业限制的起止时间,并要求对方按期报告就职动向,并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四、关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24条,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关于高管人员,可以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高级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劳动者的职务、职级、具
3、体的工作内容,结合相关部门规章、行业惯例中的技术等级、职称等级综合判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两高”人员外,其他根据岗位职责能够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均可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销售人员,应其知晓公司的客户信息、经营价格等经营信息,一般属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畴。五、关于竞业行为的认定标准判断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是认定竞业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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