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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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区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权限划分】水利工程建设依项目权属实行分级管理,按“谁
2、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工作职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三)负责由自治区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的重大水利项目质量监督。设区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二)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第五条【建设程序与制度】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等制度。第六条【建设管理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代建制、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中小型工程可推行集中建设或分类打捆实施的方式。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组建】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施工准备之前,应当及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第八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第九条【项目法人管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定期对项目法人及主要负责
4、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第十条【项目法人监督检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以及合同等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按规定对问题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回避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与本项目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二条【实施依据】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集中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十四条【优化采购模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打捆进行招标。第十五条【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科学制定分标方案;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六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工程
6、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招标代理业务承担法律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登记和履职情况公示,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管理】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因违法违规被暂停、取消评标资格的评标专家,在暂停、取消评标资格期限内不得参与依法必须招标水利工程的评标活动。第十八条【行政监督管理】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法处理各类违
7、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合同签订】项目法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标准文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第四章开工管理第二十条【开工前置】工程开工前,涉及新增用地、用林、环保和水保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施工准备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组织开工建设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准备工程的建设内容包括:(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二
8、)进场道路及场内交通工程;(三)施工供电、供水、供风、通信、火工材料和油料仓储设施、施工支洞、场地平整等临时工程;(四)料场开采、砂石加工、混凝土生产、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土建及安装、施工导流以及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五)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临时建筑工程。第二十二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项目法人应充分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到初步设计报告批准的工作周期,合理确定施工准备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并按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施工准备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经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项目法人即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主体工程开工】水利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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