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docx
《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工作,加强药品零售许可管理,明确许可条件,统一许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重新审查发证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开办许可现场验收时,应根据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检查细则(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检查细则)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变更许可现场验收时,应根据检查细则重点对变更项目对应
2、的条款检查、验收。重新审查发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检查细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核发、变更、重新审查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支持企业使用智能设备提高药品经营服务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批发的质量
3、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要求。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具有与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连锁门店,门店数应当不少于10家(含10家,下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10家药店变更为连锁门店事项。未按照上述规定完成连锁门店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撤销已
4、经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等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经营质量、员工培训和健康检查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5、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并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质量负责人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执业药师且注册在总部的,其门店可认可符合前款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至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
6、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各岗位人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一)申请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具有微生物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临床药学、药理学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二)经营配方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中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三)仅经营乙
7、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配备1名以上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管理人员,维护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确保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第十三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
8、有与其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配送中心)。总部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配送中心)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并配置符合所经营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和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经营冷冻药品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设施设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也可以将其经营范围内药品委托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其提供储存和配送服务。鼓励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化物流设施设备的自营仓库。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配送中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药品 零售 企业 许可 验收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