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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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立法后评估
2、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立法后评估工作。第五条规章的实施单位是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称评估单位);有多个实施单位的,主要实施单位为评估单位;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评估单位。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第六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或者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的;(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的;(五)行政执法
3、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中发现规章实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六)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评估的。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规章修改的,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后评估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规章项目进行研究,编制立法后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计划应当包括规章项目名称、评估单位、工作要求等内容。立法后评估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八条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后评估计划,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也可以对涉及特定领域、内容的规章进行专项评估。第九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应当对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
4、查、行政给付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重点评估。第十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章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收集、分析相关信息资料,做到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评估单位不得预设立法后评估结论,不得片面取舍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一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可以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座谈论证、专家咨询、案例研究、文献研究、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鼓励评估单位根据规章特点和工作需要创新评估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第十二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政务服务平台等发布被评估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信息,明确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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