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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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粮食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粮食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粮食(含使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粮权归属于企业,长期保持要求数量,需要时能按照政府动用命令投放保障市场供应的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一定成品粮油库存和原
2、粮库存。第四条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企业应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正常情况下,社会责任储备粮油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企业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第五条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行业骨干企业等在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中的带头作用。对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并配合政府调控发挥作用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税收减免、搭建产销平台、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切实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力。第二章品种数量第六条社会责任储备的品
3、种以口粮品种为主。重点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小包装成品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社会责任储备。第七条各盟市(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核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应实事求是、尊重经济规律,结合行政区域政府储备和粮食产销等,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渐次推进落实。对处于经营亏损或非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可暂不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可按照季节性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其余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企业应按照加工企业近三年平均日处理粮食数量为基数,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处理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与企业代储的政府储备库存不得互相抵顶。第八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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