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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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情况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
2、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内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监督指导,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工作,并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工作。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申请工作。第四条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
3、事处)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五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社区),可以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村(社区)特困人员的生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业捐赠资金、住房、物资,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把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助残教育基地。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4、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第八条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具体范围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
5、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第九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范围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等金融财产的市值相加总计,人均金额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
6、标准;(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第十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
7、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十一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
8、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广东省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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