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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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第三条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收益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快推动公共收益
2、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公共收益管理政策宣传培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第五条市发改部门牵头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六条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依照企业信
3、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调处公共收益纠纷。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公共收益的定义和权属第十条公共收益的定义本细则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
4、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第十一条公共收益的权属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
5、部分业主公共收益。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进行表决。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公共收益管理第十二条授权经营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三条专户管理:
6、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专户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资金往来均应在该账户内进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小区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补建专户。第十四条系统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如实填报系统。第十五条合同及收支情况公示(一)合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二)季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
7、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三)年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四)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五)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公示收支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指导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六条使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
8、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业主代表不少于5人,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需提取使用公共收益的,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缴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八条移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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