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站地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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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超站地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采购需求4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7第四章评审办法52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9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5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JJX-24CG-0482 .项目名称:仙居县治超站地磅采购项目3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 .米购需求:序号货物名称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简要规格描述1仙居县治超站地磅采购项目1套4141仙居县治超站站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备的采购、安装及售后等,详见采购文件。5.合同履行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0日历天内乙方完成所有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6
2、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浙财采监1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1 .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1日09:00(北京时间)2 .地点(网址):(1)电子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sdf.I)在线递交。(2)备份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
3、确定是否提交;若提交请将备份电子投标文件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ha7479。五、响应文件开启1 .开启时间:2024年10月21日09:00(北京时间)2 .地点(网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sdf.I)上开启响应文件,同时邀请供应商在线参加开标。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
4、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3 .其他事项:在线响应(电子交易)说明(1)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电子交易具体流程详见操作指南: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从首页-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查看文档和视频。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2)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已经办理CA锁的
5、须注意有效期限,办理流程详见http:/(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投标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11plate2019-09-2412975.html)。(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在线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逾期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4 .其他事项
6、有关说明(I)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sdf.I)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否则将导致合同款无法正常支付,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事宜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官网介绍,客服、技术支持:400-881-7190o(2)本项目相关公告发布网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和“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df.Ikjzjxj.gov.Cncolco11229347417index.html)。(3)供应商如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前获取采购文件的,请自行登陆相关网站查看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内容,采
7、购代理机构不再就上述内容作出书面通知。(4)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采购监管部门如发现供应商出现投标硬件异常的,若查证后存在违法事实的,将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剩余供应商达3家及以上的,由采购人决定是否按中标顺位替补;不足3家的,该项目作废标处理。(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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