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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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学校自主经营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
2、公益便利、安全第一,按照“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教育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督促县级教育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市级教育部门是市直属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县级教育部门是辖区内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教育部门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协调所属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食堂建设,完善食堂设施设备条件;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责任督学
3、体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履行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对学校食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开展审计;指导学校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与营养健康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定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及学生健康状况监测等工作;协助财政、发改、公安等部门开展工作。第六条公办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园)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校(园)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确保学校食堂持证经营;(二)保障学
4、校食堂硬件条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副校(园)长担任)、食品安全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职能力;(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好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学期至少演练1次;(五)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食品安全工作,至少在学校食堂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每月召开1次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会;(六)每年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计划,定期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师生及家长代表开展检查、自查;(七)定期开展校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员工业务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每
5、人至少接受1次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八)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九)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办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书记按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推行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策前,应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保
6、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第八条学校建立校(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1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委会代表比例不低于50%),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和参与采购招标、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条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
7、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第三章自主经营食堂管理第十一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项目从事食品制售,严禁超范围经营或违规经营。第十二条学校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先向属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作用,制定满足师生就餐需求的自主经营方案。第十四条学校食堂供餐应当采用包餐制、点餐制等方式。采用点餐制的学校,
8、可提供若干饭菜品种,由学生自主选购。学校应以保障食堂为主要供餐方式,风味特色档口仅作为补充。风味特色档口需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设施,与保障食堂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四章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管理第十五条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的学校,经向属地教育部门备案后,可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方式为学生及教职工提供供餐服务。由学校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第十六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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