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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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小区业主共有物业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范使用共有物业和公共收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共有物业的范围】阳光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是指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分物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以外所有共用部位和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物业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包括:(一)共用部位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2、分,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井、架空层、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绿地、道路、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机动车公共停放区域等;(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设备、共用供排水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共用的管道、管渠、出户管、接户井、接驳井、检查井、水质检测井、雨水口、泵房,水箱、加压水泵、闸门井、雨水径流控制设施、隔油池、沉淀池等供排水设施设备)、公共照明设施(包括照明供电线路、路灯)、安防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线路、通信管道、通信暗管)、避雷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燃气管道、沟渠、池、井、信报箱、宣传栏等;(三)红线范围内的从地下到楼顶的其他所有专有产权之外
3、的场所或活动空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条【公共收益资金来源】(一)小区公共收益具体包括:1、电梯、外墙、楼顶、户外等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的广告收益。2、小区产权车位区域的广告收入。3、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等经营收益。4、商业或促销类型的活动进入小区产生的收益,包括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违法使用得到的赔偿或收益。6、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7、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8、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二)其他合法收入:1、孳息
4、。2、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因小区物业服务不达标向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违约金。3、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败诉方支付或者赔偿的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二)小区产权车位区域的公共收益归小区产权车位业主共有。(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四)公共收益的资费标准,物业服务公司需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后,方可同第三方签订合同。(五)公共收益的分摊比例: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暂定的分摊比例为7:3(全体业主占公共收
5、益份额的70%,剩下的30%公共收益为物业服务公司所有)。分摊比例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比例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方可执行。(六)公共收益的收入及支出,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七)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与管理,遵循利益共享、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八)坚持依法合规、勤俭节约、合理高效、公开公正透明的方针,以提升业主生活质量,帮助本小区房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九)量入为出,正确处理小区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坚持安全项目优先,基础设施项目优先,普惠广大业主的项目优先。(十)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尽量平衡小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确保业主的合
6、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五条【公共收益收取原则】(一)对于上述公共收益资金,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收取。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关税款的缴纳。(二)每年第一季度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收入明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三)业主委员会需要自收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交的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对小区的公共收益进行核对,确认公共收益收入发生的真实准确。(四)业主委员会需要每年第二季度公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第二章公共收益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一)补充专项维修资
7、金。(二)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但对提高小区整体形象和居住条件有利的安全、绿化、卫生的提升改造工程的采购和工程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外聘人员劳务费。(三)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但尚未达到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标准的,有关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换、改造的采购和工程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外聘人员劳务费。(四)涉及小区全体利益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取证费、以及诉讼费用。(五)聘请第三方对本小区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财务咨询费用以及对小区物业服务评估等费用。(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业主委员会外聘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七)按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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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 公共 收益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