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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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第四条本办法所指
2、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第五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管
3、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
4、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导、组织所辖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
5、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院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机构单位。第三章文物资源姿产登录和清查第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文物总登记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设置,文物资源资产有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其他藏品三种,根据需要可设置三本总登记账。若收藏单位只有一种文物资源资产可设置一本总登记账。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
6、、文物类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时代、数量、计量单位、面积、来源、地址、年代、登录日期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计量单位、来源、规格、时代、鉴定机构等基本信息。(见附件2)第十三条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在相应的财务会计科目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的来源、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靠取得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7、及时入账,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确保不重不漏。第十四条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五条管理收藏单位通过购买、征集等方式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六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七条管理收藏单位在取得文物时应当及时填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在财
8、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完成。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按照一物一卡填制,计量单位以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统计口径为准,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和其他藏品。第十八条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公布机关、是否可计价、面积、具体地址、文物时代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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