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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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他卢交名企Q及用再怎管理办法(二次猊求毒见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销售人员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活动、经纪活动、评估活动以及租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情况的信息。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3、,推动行业发展。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应当严谨、及时、合法和审慎,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第七条基本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业绩、劳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信息。第八
4、条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信息。第九条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的信息及其他失信信息。第十条基本信息由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登记,由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基本信息计分。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由企业、从业人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应在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同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逾期不予认定;(二)主管部门主动采集
5、。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违法线索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并采集;(二)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第十三条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在采集完成后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申诉需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计分,其余信息
6、在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信用计分并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第三章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第十四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材料及流程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执行。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使用第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登记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得基础分80分。在基础分上,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上限。第十
7、七条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一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奖惩机制O第十九条对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为90分以上(含)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实行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二)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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